6、其它要求:商标评审委员会将《商标复审申请书》副本寄送另一方当事人,限期答辩到案,超期限答辩或拒绝答辩不影响案件裁决。
七、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复审
1、法律依据:《细则》第二十三条;
2、申请人资格:必须是注册商标转让的受让方;
3、申请时限:(申请时限及延期请求同驳回复审);
4、申请书件:
(1)《商标复审申请书》一份,载明理由;
(2)《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》原件;
(3)《商标转让驳回通知书》原件及商标局寄送的信封;
(4)转让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;
(5)其它有关证明材料。
5、评审规费:(同驳回复审)
八、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复审
1、 法律依据:《商标法》第三十条、三十一条、第三十五条和《细则》第二十八条、二十九条、三十一条。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;
2、申请人资格:必须是被商标局撤销商标的商标注册人;
3、申请时限:从收到商标局《关于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书》之日起十五天内提交复审;(延期请求同驳回复审)
4、申请书件:
(1)提交《商标复审申请书》一份,载明理由;
(2)提交《关于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书》及商标局寄送的信封;
(3)其它有关材料。
5、评审规费:(同驳回复审)
九、对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不服的复审
1、法律依据:《商标法》第二十七第第(1)款、《细则》第二十五条;
2、申请人资格:必须是被商标局撤销的注册不当商标的商标注册人;
3、申请时限:(申请时限及延期请求同驳回申请);
4、申请书件:
(1)提交《商标复审申请书》一份,载明理由;
(2)提交《关于撤销注册不当商标决定书》及商标局寄送的信封;
(3)其它有关材料。
5、评审规费:(同驳回复审)
十、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申请
1、法律依据:《商标法》第二十七条第(2)款、《细则》第二十四条;
2、申请人资格:应当是比被争议商标申请在先的商标注册人;
3、申请时限:自被争议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;(不得延期)
4、申请书件:
(1)《商标争议载定申请书》一式两份,并载明争议理由。被争议商标公涉及(商标或商品/ 服务)部分内容的,可申请部分撤销;
(2)申请人提供申请在先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;
5、评审规费:(同驳回复审);
6、其它要求:
(1)申请人提供被争议商标刊登《商标公告》的期号、页数、注册号;
(2)被争议商标在核准注册前已经异议裁定的,不得再以相同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;
(3)商标评审委员会将《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》副本寄送被争议人,限期答辩,被争议人依据争议内容可提出放弃部分被争议内容;
(4)被争议人拒绝答辩或超过时限答辩,不影响该商标裁定。
十一、对认为注册不当商标提出撤销申请
1、法律依据:《商标法》第二十七条、《细则》第二十五条;
2、申请人资格:任何单位或个人;
3、申请书件:
(1)《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》一式两份,载明理由;
(2)有关证据材料。
4、评审规费:(同驳回复审);
5、其它要求:
(1)商标评审委员会将《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》副本寄送被申请人。限期答辩;
(2)被申请人拒绝答辩或埏过时限答辩,不影响商标裁定。
十二、对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不服的复审
1、法律依据:《商标法》第二十七第第(1)款、《细则》第二十五条;
2、申请人资格:必须是被商标局撤销的注册不当商标的商标注册人;
3、申请时限:(申请时限及延期请求同驳回申请);
4、申请书件:
(1)提交《商标复审申请书》一份,载明理由;
(2)提交《关于撤销注册不当商标决定书》及商标局寄送的信封;
(3)其它有关材料。
5、评审规费:(同驳回复审)
十三、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的时间
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商标评审申请书之日起三十天内,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,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;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,书面通知当事人的不予受理,并说明理由。
商标评审委员会变为当事人和申请基本符合法定条件,但需要补正的,可以限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;限期内未作补正的不予受理,书面通知当事人,并退回全部申请书件。
十四、对商标评审裁定不服的救济(商标评审诉讼)
1、法律依据:《商标法》第33条、第49条;
2、起诉人: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当事人;
3、被告人: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;
4、第三人:商标复审程序对方当事人;
5、受诉法院: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(行政诉讼)。
6、起诉时限:自收到商标评审裁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。
十五、商标复审费用
1、规费:1500元/件;
2、代理费:3000元/件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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